小A是个淘气的男孩子,他经常在课堂上接老师的话茬儿,或者东招西逗。年轻的班主任拿他没办法,于是经常把他轰出教室。其实,当他扰乱课堂秩序时,年轻的班主任不该发火把他轰出门外。他在教室上课是受法律保护的,轰出教室是老师的错,他应该指出老师的错处。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小A固然有违反课堂纪律的错误,但是教师轰他出去却是违法的。小A如果懂法,就该用该条文保护自己。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请中小学生记住:
1.应该在校内外遵纪守法,任何时候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
2.认真学习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条文保护自己。如果大人违法了,包括你所尊敬的教师和家长,同样应该受到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今后如果你再被轰出教室,你要勇敢地与教师据理力争:“我犯了错误,您批评教育我,我一定改正;但是随便罚我不让上课,是您的错误。我到校上课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也可以在事后反映给家长,由家长反映给教育部门有关领导,或找校长、教导主任,他们一定会妥善处理的。
请你学会自我保护第47招
学法懂法,依法行动,
合法权益,应当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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