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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问题频法 高校“学生中介”亟待规范

近日,福州一热门论坛上出现一条热帖,发帖人是福建江夏学院大二学生朱彦彦,她暑期在闽侯一家工厂兼职工作22天,辞职后却只拿到98元工资。厂方声称:“由于该员工未完成指定时间内的任务量,且存在迟到早退行为,所以拿不到奖金,基本工资扣完就剩这么多钱。”朱彦彦维权无门,因为她和该工厂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这份暑期兼职工作也是通过“学生中介”找来的。

目前,大学校园里一些学生通过为企业招募“学生工”赚取提成,他们被称为“学生中介”。有许多学生信赖通过这种“熟人介绍”模式寻找兼职,而不少企业也觉得由“学生中介”介绍来的“学生工”报酬低、需求少,三方形成了特殊的学生暑期工市场。

“学生中介”颇为红火

林丹是福建师大一名在校大学生,平常会介绍一些同学给传媒公司当礼仪模特。“我之前在这些传媒公司实习过,他们对我印象不错,知道我有校内礼仪队的资源,有活动就会让我介绍学生过去当礼仪模特。每人每天给50至100元的劳务费,我一次能抽成几百块钱。”

据林丹介绍,她一般通过一个专门的QQ群来发布工作信息,而且她只承接实习过的公司的工作招募委托,也只介绍熟悉的同学去工作。提成多少由用工方和她口头约定。

“这是惯例,做这种短期兼职,‘学生中介’、被介绍人和用工单位三方之间一般不会签合同。所以,为最大程度保护三方的利益,我只选择最熟悉的人和公司来做,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我也好从中协调。有些‘学生中介’也遇到过用工方事后赖账的情况,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了。”林丹说。

记者走访福州各大高校发现,“学生中介”活跃于所有与“暑期工”相关的平台,大致的操作流程是:先向企业了解用人需求,然后快速招揽学生,再将学生成批介绍给企业,从中收取中介费。

有部分“学生中介”曾在用工企业实习、打工过,对其有一定了解,但也有不少“中介”对用工企业情况一无所知,这就为以后劳资纠纷埋下了隐患。

找工学生法律意识薄弱

被介绍的学生又是怎么看待“学生中介”的呢?

“以往我们找兼职要么通过网站及校内贴的小广告,或者根据学校勤工俭学中心发布的一些消息。后者比较靠谱,但是机会少,而通过前两种渠道找兼职风险又挺大。‘学生中介’让我们觉得放心,至少大家都是学生,不会骗我们。”福建师大中文系大三女生小方表示,自己的几份“暑期工”都是由“学生中介”介绍的。

该校学生小李表示:“‘学生中介’付出了劳动,拿一定的报酬也是应该的。而且他们的‘中介费’比社会上的便宜多了,我很乐意和他们合作。”当被问及是否与‘学生中介’以及用工方签订合同时,小李说:“这样短期的兼职一般不会出问题,况且我跟‘中介’都熟,出问题找他们就好了。”

福州某传媒公司经常和“学生中介”合作。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选择“学生工”的原因除了学生的报酬要求低外,还有个重要原因——学生在劳动保障方面没什么要求,“我还没遇到有学生要求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

同时,他也坦承这种做法欠妥当。“我们也怕出问题,所以一般都选择熟悉的‘学生中介’来合作。”

不签订劳动合同隐患多

记者就“学生中介”问题请教了相关的学者和律师。他们表示,“学生中介”和正常的中介公司不同,由于没有相关的资质,所以他们的行为只算个人行为,一旦遇到“黑心企业”,无论是“中介”还是“学生工”,都可能遭遇中介费或工资被拖欠、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李丹说,不签合同是一种比较危险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不论‘中介’还是‘学生工’,他们和用工方之间只存在‘事实关系’。而一旦他们与用工方出现法律纠纷,很多时候,法庭会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平等’、‘诚实守信’等原则来进行判决。这样,在判决上就有很大的弹性,学生方面的损失可能会比较大。”

那么,如果“学生工”和用工方发生劳资纠纷,他们能否对“学生中介”进行相关责任的追究?

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林长洋律师解释说:“根据《合同法》第23章,‘学生中介’与‘学生工’发生了‘居间关系’,但要认定‘学生中介’在产生纠纷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倘若双方未签订‘居间合同’,责任的认定可依据‘学生工’的劳动报酬和中介费的给付是否通过‘中介’来确认‘中介’的责任。若委托人的劳动报酬由用工方交予居间人转为代付,并且委托费由居间方在委托人的劳动报酬中直接扣除,那么一旦委托人和用工方之间产生劳资纠纷,委托人可以要求居间方和用工方一同承担责任。反之,居间方不需要为此负责任。”

加强监管短期用工行为

面对“学生中介”群体不断扩大且颇受找工学生欢迎的现实,其存在的问题该如何解决?记者采访了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李文良。

李教授指出,首先高校必须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并可充分利用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关系,为有意向兼职打工的学生开展专业的职业培训或直接提供实习机会,加强学生对企业和社会的了解。

其次,从社会角度来说,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用工观。李教授认为,任何一个企业在用工时都应与“学生中介”和“学生工”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这是一个负责任企业有担当的表现。同时,劳动部门也应当对这种短期用工行为加强监管。

最后,对学生个人而言,无论是“学生中介”还是“学生工”,都应提高自我辨识、保护能力,并了解相关法律,要签订相关规范合同,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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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网  2014-06-20  2190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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