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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应先厘清责任归属

11月10日至11日举行的华中科技大学秋季运动会暂时取消了女子3000米和男子5000米项目。北京科技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今年运动会跑步项目最长距离调整为1500米和800米,西安30余所高校也已取消长跑项目。高校相关负责人表示,学生体质下降以及避免学生猝死或受伤是取消长跑运动的最主要原因。

取消长跑运动就可以保证学生安全,避免学校承担责任吗?从根本上明确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以及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范围,才能预防纠纷,理性解决问题。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足球、篮球等对抗性体育运动难免发生身体直接接触和碰撞,而其他如软梯、跳箱、单双杠等体育运动也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因此在学校与学生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因此,10周岁以下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件时,只需证明伤害发生在校园即可,由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人员伤害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并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

由此可见,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仅仅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要一律由学校负责。学校未尽到相应职责时,根据过错原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当学校和学生对于伤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应合理分担责任,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责任范围怎样厘清

按照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职责。《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第5条将学校职责具体细化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的这种保护职责并不等同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承担公共教育职能时所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因此,学校对学生应尽的管理、保护等职责并不意味着学校成为了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因此,学校对在校学生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职责,对学生发生在校园的伤害事件就不存在过错;相反,如果学校未履行相应职责,即可认定为有过错。另外,学校承担的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职责应当与学校职业特征和其预见能力相适应,不宜夸大或缩小。

国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案

在美国,有《校园安全法》、《校园禁枪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规章,成立了校外安全管理民间组织和校内安全管理组织,建立校警制度保证校园安全,同时设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在日本,有严格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机构和程序,同时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和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即侵权人无法支付相应赔偿时,可要求学校健康会支付赔偿,这是一种“共济给付”的办法。

韩国成立了学校安全协议会,安全协议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学生意外事故发生,并在发生意外伤害后,代替学校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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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26  522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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