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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全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义务教育法的根本要求,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构建和谐龙江的基础工程。1999年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以来,素质教育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工作稳步推进。但是,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仍存在一些深层次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学校重智育轻德、体、美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学生课业负担偏重;不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计划)、片面追求升学率;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上来。

  (二)切实把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当前,全省基础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工作思路从以点带面转变为全面统筹、均衡发展,发展方式从规模数量的扩张转变为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服务方式由家庭消费型服务转变为社会公益型服务,目标追求从以牺牲学生作息时间、身体健康为代价拼升学率转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追求学生的全面素质提升上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已成为教育工作的主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把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位置、纳入日程,强化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质,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构建和谐龙江奠定基础。

  (四)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得到有效遏制,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明显减轻,考试评价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师职业道德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有新提高,基本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教育体系结构和制度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富有生机活力和鲜明特色的学校教育格局。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推进策略

  (五)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把立德树人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精神,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生命教育特别是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德育重点。遵循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进一步丰富学科课程的德育内涵,加强学科渗透。加强德育与学生生活的联系,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实践活动,把陶冶情操、习惯养成、道德体验与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培育等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感染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德育氛围。继续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校外活动场所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加大对校外活动场所的扶持力度,为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各有关部门责任,定期研究中小学德育工作,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行政等部门要做好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免费开放工作。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创造条件,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实验室、图书室等教育教学设施。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少先队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教育活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承担学生学习参观、社会实践等责任。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学校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组织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要整合学校、家庭、社会资源,形成“三位一体”的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网络,逐步构建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推动学生德育工作的体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切实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认真实施国家课程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计划)组织教学,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纠正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体育与健康)、技术(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的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不按规定开齐开足,以及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提前文理分科、提前结束课程的做法。加强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建设,完善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系。

  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突出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课堂教学方式改革,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重视实验课教学,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进行“小班化”教学。积极开展有效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大力推广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经验。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和作业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安排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严格规范学校教学用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材。教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版本,确需更换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中小学各学段起始年级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出版主管部门要确保中小学用书质量,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教材和教辅资料的行为。

  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进行规范,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各种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

  (七)深化招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实施素质教育导向机制。

  建立科学的学校办学评价机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评估办学质量的重点,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教学质量监测制度,指导学校教学。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为主要标准来评价学校和校长的工作成绩,切实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提高的教师评价体系,从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标准来评价与奖惩教师。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积极探索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中学生实行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与升学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切实落实市地级中考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健全中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考加分政策,积极推行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考试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完善与普通高中课改要求相一致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切实维护考试和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有效性和严肃性,确保学生综合评价结果诚信可用。积极探索构建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相衔接、与高校选拔人才相适应的高考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元评价、多样录取相结合的高校评价选拔制度。

  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招生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推进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积极实施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校配额”办法,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切实加强中、高考信息管理。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除考生本人和学校以外,各级招生机构一律不准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防止对中、高考成绩进行各种炒作。

  (八)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统筹城乡建设和改造计划,在优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合理规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城镇化以及学校布局调整中出现的大班额现象和农村校舍闲置等问题。强化寄宿制学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防止传染病流行。要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寄宿制学生的业余生活,重视寄宿制学生的身心健康。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保证清理质量,严防假清理、走过场。

  (九)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深入推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逐步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积极搞活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切实保证优教优酬、能者多得。建立科学的教师补充更新机制,高度重视农村教师队伍老化和结构性缺编问题,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任教。统筹城乡资源,建立优秀教师支教制度、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和定期交流制度。依法维护教师权益,切实保障广大教师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的休息权。加强师德建设。认真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加大师德考核和评价力度,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着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的培养培训,切实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教师培训的投入,将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中小学教师、校长全员培训制度和机制,完善教师岗位成长机制、专业发展激励机制,促进中小学师资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十)加强经费管理,优先保障教育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强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增加教育投入,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确保逐年增长,为持续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政府要严格按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严禁压缩、挪用教育经费。要完善各级教育财务管理和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指导中小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向学校收费或平调学校办学经费。

  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一)健全领导和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强化“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把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实施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推进素质教育实施、规范办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为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提供财力保障,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编制部门要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率。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做好素质教育实施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风评议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校卫生和防疫工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学校共青团工作,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实施素质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地实施素质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营造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教育厅具体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省市县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省直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省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市(地)、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市(地)、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和监督。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把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纳入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

  (十三)完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培育典型,推广经验。要把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仅要责令其及时纠正,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纠正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以外,还要取消其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和荣誉称号,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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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05  1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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