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三棱尖刀等。
2、 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扰乱校园秩序或者造成后果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3、 严禁在校园及周边佩带、销售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违者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4、利用管制刀具在校园及周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益或者行政拘留。作案后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管制刀具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5、在校园周边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管制刀具,向学校师生非法销售、贩卖、邮寄管制刀具,在校园及周边非法携带、持有以及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人员和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问题、上交管制刀具并接受教育和处理,逾期将依法或参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6、 学生违反规定,尚不够治安或刑事处理的,在收缴交管制刀具的同时,由学校按校纪校规从严处理。
7、广大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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