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一学生(走读生)在期中考试后(上午10:40结束考试),没有按要求继续在学校上自习,而是擅自离开学校,与一伙同学外出游泳,溺水死亡。经法检死亡时间为12.30至13.20。同去游泳的同学没有报告,也没有报警,下午照常来校上课,下了一节课后,有同学找到更会游泳的学生返回出事地去打捞尸体,无果后,才报告和报警。学校接到报告时间为16.20,之后积极协助做好尸体打捞工作,尸体于第二天才打捞起来。目前已送到殡仪馆保存。目前,死亡学生家属要求学校赔偿15万元。按照《办法》学生属于违反校纪擅自离校游泳溺水死亡,学生死亡与学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死亡学生家属不愿走司法程序,他们看准了现在政府的软肋,时不时来闹,纠集一伙家属,前来学校滋事要求赔偿。请问学校有责任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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