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的生命在校园里瞬间陨落,让不少评论者在扼腕叹息之余,都把责任推到学校或是当地教育部门身上,他们开出的“药方”是:学校管理工作应大力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不容忽视。目前,湘乡市教育局长朱清华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看来也是民怨所致。不否认,在这些事故的发生上学校有一定的责任,可是把责任完全推到教育者身上有失公允。
安全事故在任何地方、任何人身上都可能发生,所谓“校园安全”不过是发生在校园里,受害者是学生罢了,抛开特殊地点和对象的因素,校园事故又和每日上演的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有何区别?
踩踏、投毒、绑架……校园安全事故可谓五花八门,错综复杂,防不胜防。应对校园安全的复杂性,莫非老师还得再去学习防范安全隐患的十八般武艺:得学习建筑工程监理施工,才能保障校舍安全;得学习侦查技术,才能洞悉犯罪,尽早侦破案件。实事求是地说,老师不会加害自己的学生,学校也不愿意事故发生在辖区内。可一有事故发生,学校便成千夫所指。学校即使有围墙,被誉为象牙塔,可也是处于纷繁复杂的世道中,不可能独善其身。
比起很多人不问青红皂白的臆断指责,法律便显得公允得多,规定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侵权的第三人未尽到赔偿责任或赔偿不足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且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校园伤害事件中,实施积极加害行为的是第三人,学校仅是违反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一定程度上给了第三人可乘之机,第三人的过错明显要重于学校,只有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让学校承担。11名学生中毒的罪魁祸首是投毒者,深圳学生绑架中罪大恶极的是绑架案罪犯,在湖南踩踏事故中,那些堵住出口的学生实在顽劣,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的人也不能免责。校园事故发生后,真得平心静气地想一想,学校到底应负多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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