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外出的各类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致人伤害,有的伤害甚至导致学生死亡,家长要求学校和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故,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的行为造成未成年人身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对于过错的认定,主要考虑学校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公民、法人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王某于2003年9月入被告下属的三矿幼儿园生活、学习。2004年9月17日上午9时左右,王某所在班级共27名幼儿按照教学安排在其所在班级老师唐某、徐某的带领下在幼儿园大中型玩具旁活动,王某自攀登架(离地面1.5米左右)上跳下后受伤。
1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运动猝死,学校是否有过错;2、学校的过错与学生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学校如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昨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保安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开始实施,《规范》对保安员的指甲、胡须都做了详尽的规范要求。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国内针对校园保安服务规范的首部地方标准,有望在全国推广。
9月6日下午,看到本报报道后,周口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姚天民立即召集该局刑侦支队、治安支队、宣传科等有关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并指令该局治安支队组织专人赴淮阳进行实地调查。
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20天内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而这,还仅仅是被公开报道的案件。
实际中,又有多少孩子被伤害,我们不得而知。为什么屡屡有为人师表者将魔爪伸向无力反抗的孩子?怎样才能让这些脆弱而无辜的孩子免受摧残和侵害?类似这样的沉重追问,像鞭子一样抽打着人们的心。
广东省惠州市12日上午通过其官微“平安惠州”对外发布,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发生一起5名中学生先后落水溺亡的意外事故。
4月30日上午9点多,南京理工大学光华路校区内一处废弃的实验室发生爆炸,造成1死3伤。昨天,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理工大学发布会上获悉,此次爆炸事故是由4名外来施工人员在利用临时出门证私自“潜入”已停用数年的火化工试验场,用明火切割的方式盗拆实验室金属构件,从而引发了剧烈爆炸。南京市安监部门及南理工已对此事故展开联合调查。